申请人:杭州辛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9384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39759号图形商标、第10339815号“卓羽 JOYU及图”商标、第717040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权利状态尚不稳定。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引证商标一商标专用期至2023年03月13日,引证商标二的商标专用期至2023年02月27日,上述所有人到期未申请续展,引证商标一、二已丧失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商标专用权已丧失,故引证商标一、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三的图形在表现内容、表现手法、设计风格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童装;手套(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装;成品衣;手套(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