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HOTATA HOME 67106178A

阅读:94586 2024-03-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北京闼闼同创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雯道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弘邦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闼闼同创工贸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9期《商标公告》第67106178A号“HOTATA HOM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

  异议人:北京闼闼同创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雯道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弘邦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闼闼同创工贸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9期《商标公告》第67106178A号“HOTATA HOM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OTATA HOM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衣柜;家具;家具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47006号“TATA”、第9242066号“TATA木门”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已加工木材;非金属门;非金属折门”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所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972879号“TATA”、第26376588号“闼闼TATA”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树脂工艺品;家具门”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是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均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TATA”系列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保护,但未提交充分证据,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106178A号“HOTATA HOM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HOTATA HOME 67106178A》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5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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