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明微
异议人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明微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9期《商标公告》第69678757号“诸要ZHUYAO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诸要ZHUYAO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3类“白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黄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084312号“摘要 酒 ZHAI YAO”、第54668592号“摘要 酒 ZHAI YAO及图”、第50437956号、第12204668号“摘要”、第48998288号“谪要”、第36606412号“概要”、第40180773号“载要”、第40152805号“题要”、第40180783号“斋要”、第36609843号“典要”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白酒;开胃酒”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虽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678757号“诸要ZHUYAO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