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传桥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625307号“一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62495号“一切TO一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162534号“一切TO一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3959387号“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处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请中止审理本案。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的系列“一切烧菜馆”商标注册证;有关申请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企查查、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资料;申请商标在门头、工作服等上的使用图片;合同、发票;申请商标在央视平台宣传推广的相关资料;申请商标“一切”品牌荣获的锦旗及一致好评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一、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疗养院”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在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备办宴席”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申请人所述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养老院”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