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龚小勇
委托代理人:广东麦肯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103000号“华造 HUAZ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230781号“华造”商标、第70356199号“华造”商标、第72940169号“华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正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稳定。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经我局驳回复审审理决定予以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二、三正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识别部分“华造”与引证商标一的构成文字“华造”相同,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商业管理辅助;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及活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的复审申请已被全部驳回,故引证商标二、三的驳回复审决定结果对本案已不会发生实质性影响,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是否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