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志军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681899号“老壶匠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我局作出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第16815024号“老壶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见第1883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2、我局作出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第69415440号“老壶匠”、第69603831号“老壶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二、三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撤销,引证商标二、三已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