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佳盈电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035654号“漳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0016号“漳河”商标、第43336526号“漳河大院”商标、第47459309号“漳河橙香鸡”商标、第19061283号“漳河店”商标、第14140006号“漳河贡”商标、第31122417A号“漳河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关于“河鲜”的查询结果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复审程序,依法予以维持,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甜食;糖”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茶叶;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小圆面包;糖”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六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