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弘邦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中山市蓝航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商标圈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157646号“爱福好太太有情更有爱”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36029号决定,于2024年10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电炊具”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中山市蓝航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21年5月17日至2024年5月1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中山市蓝航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中山市蓝航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图片、入住合同、微信交易截图及物流单、产品认证证书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厨房用抽油烟机、淋浴热水器、电炊具”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1.电炊具;2.燃气炉;3.厨房用抽油烟机;4.淋浴热水器;5.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6.空气调节设备”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消毒设备;2.水净化设备和机器;3.电暖器;4.冷冻设备和机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并未在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并且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中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请求将被申请人的证据交换至申请人并进行质证。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作为被申请人核心品牌,经被申请人使用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提交的产品包装、宣传图片及发货照片等证据进一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申请出于恶意,不应予以支持。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产品包装、宣传物料、发货照片;2、产品销售微信聊天记录、送货单、支付凭证。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撤三阶段的证据材料。经核实,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与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大部分相同,其中不同的证据有(电子形式):3、复审商标系列产品入驻京东及苏宁易购的合同、销售图片;4、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5、出货单、货物托运单。
针对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申请人提供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为自制,或未显示复审商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岑大健于2015年6月9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炊具、燃气炉等商品上。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16日对复审商标提起转让申请,我局于2023年1月27日核准复审商标的转让申请,现复审商标为被申请人名下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电炊具、燃气炉、厨房用抽油烟机、淋浴热水器、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空气调节设备商品上的维持注册提起了撤销复审程序。故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内在电炊具、燃气炉、厨房用抽油烟机、淋浴热水器、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空气调节设备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首先,由查明事实可知,被申请人在2022年9月16日就已对复审商标提起了转让申请,故在不违背复审商标原注册人意愿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在提起转让申请后使用复审商标的行为可视为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其次,被申请人提交的送货单,显示了复审商标,且显示的商品为烟机、炊具;产品图片,显示了被申请人,结合京东、苏宁易购销售图片等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内在烟机、炊具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上述商品与燃气炉、厨房用抽油烟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复审商标在电炊具、燃气炉、厨房用抽油烟机、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空气调节设备商品上的注册可以维持。此外,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淋浴热水器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电炊具、燃气炉等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淋浴热水器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