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财务策划标准委员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博明易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8月16日对第40914892号“CFPIN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反复抄袭申请人在先注册、使用并已取得很高知名度的商标和他人知名商标,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具有明显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易误导消费者,并带来不良社会影响。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的第3444244号“CFP及图”商标、第3444245号“CFP”商标、第32835559号“CF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申请注册大量商标,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综上,请求我局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商标信息;2、申请人相关介绍;3、宣传材料、相关报道;4、协议、发票;5、申请人颁发的认证证书;6、获奖证明;7、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8、申请人及关联企业、关联个人信息、相关判决;9、被申请人关联公司官网页面、商标信息、相关商标裁定书等;10、“INT”英文释义;11、其他证据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9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9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或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玩具出租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玩具出租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争议商标“CFPINT”完整地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CFP”,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了引证商标四,且我局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加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评审。
申请人提出的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