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许昌市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朱冉
委托代理人:山东恒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许昌市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朱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1期《商标公告》第70208277号“合东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合东来”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饮料;茶;茶饮料;蜂蜜;面包;蛋糕;面条;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调味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50771号“胖东来DL”、第3365144号“胖东来DL”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工商管理辅助”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形式等方面有所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与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与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申请的第65320222号“胖东来超市 东来品质DL DONGLAI QUALITY及图”商标,在先申请现已初步审定公告的第67827709号“胖东来宝贝儿”商标,在先注册的第57393117号“胖东来DL”、第60631119号“伴东来”商标等,指定或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咖啡”、第32类“果汁;矿泉水(饮料)”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相同或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具有一定差异,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在先注册的“胖东来DL”商标予以保护,鉴于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明显可以区分,该项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在先字号权,但被异议商标“合东来”与异议人商号“胖东来”不属于相同或基本相同情形,不能认定相关公众会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相联系进而损害其字号权。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被异议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208277号“合东来”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