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上海上美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苏泰德医药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上美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苏泰德医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4期《商标公告》第62835064号“B-ELEPHAN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ELEPHANT”指定使用在第3类“非医用漱口剂、洁牙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571205号“RED ELEPHANT”商标、第38190757号“BABY ELEPHANT”商标、第20305714号“BABY ELEPHANT及图”商标、第17695240号和第54273170号“红色小象BABY ELEPHANT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牙膏”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835064号“B-ELEPHANT”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