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索菲雅 69857411

阅读:107460 2024-03-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宽杰 委托代理人:广州申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宽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0期《商标公告》第69857411号“索菲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

  异议人: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宽杰

  委托代理人:广州申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宽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0期《商标公告》第69857411号“索菲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索菲雅”,指定使用于第3类“化妆品;化妆染料;染发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214577号“SUOFEIYA”、第9076929号“索菲亚”、第12776779号“定制家·索菲亚”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磨光用石头;杏仁油;香木”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用于第20类“家具”商品上的第1761206号“索菲亚”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扩大保护,但二者指定使用的商品均有各自不同的消费对象,关联性较小。因此,并存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857411号“索菲雅”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索菲雅 6985741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5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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