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80275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G1802755

阅读:112449 2025-06-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EXPEDIA,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80275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50596号、第59087526号、第4536355号、第5162171号、第53784…

  申请人:EXPEDIA,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80275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50596号、第59087526号、第4536355号、第5162171号、第53784831号、第59236465号、第59237815号、第5298351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构成、呼叫、整体外观和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据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第9类: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中的图形部分相比较,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下述用途的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第35类: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中的图形部分相比较,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服务;提供信息,即酒店和其他住所的价格比较信息以及比较评级和排名”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核定使用的“市场分析;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三至五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第39类: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中的图形部分相比较,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旅行社服务,即交通服务的预订和预约”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导游服务”等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六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第43类: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中的图形部分相比较,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住宿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七、八核定使用的“饭店;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七、八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或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第35类、第39类、第43类复审商品和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0日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80275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G180275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55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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