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梅熙知识产权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凯拓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353252号“MACY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026283号图形商标、第15964351号“星佰乐及图”商标、第6240447号图形商标、第39531209号图形商标、第6827920号“CNSTAR及图”商标、第14740035A号图形商标、第19126899号“#PLAY THE STAR及图”商标、第25396078号“CONVERSE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652353号图形商标(第25类)、第27568633号图形商标尚有显著识别文字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