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BLOCK,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凯拓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84663号“C EQUAL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经我局核准,申请商标在虚拟货币的金融交易、用于发送和接收加密货币支付的非托管去中心化网络节点的托管等服务上已予以删减,目前指定使用在“支付处理,即信用卡和借记卡支付处理;金融服务,即通过全球计算机网络提供外汇的兑换;去中心化金融服务,即提供用于支持数字钱包的电子金融平台;应用服务提供商,即提供、托管、管理、开发和维护区块链、支付、交易、数字钱包和技术领域的应用程序、软件、网站和数据库;为参与区块链、支付、交易、数字钱包、技术和软件设计领域的讨论目的为注册用户创建在线社区;提供用于金融信息、外汇服务信息和区块链技术信息的不可下载软件的临时使用权;提供用作支持数字钱包的电子金融平台的不可下载软件的临时使用权”服务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支付处理,即信用卡和借记卡支付处理;金融服务,即通过全球计算机网络提供外汇的兑换;去中心化金融服务,即提供用于支持数字钱包的电子金融平台;应用服务提供商,即提供、托管、管理、开发和维护区块链、支付、交易、数字钱包和技术领域的应用程序、软件、网站和数据库;为参与区块链、支付、交易、数字钱包、技术和软件设计领域的讨论目的为注册用户创建在线社区;提供用于金融信息、外汇服务信息和区块链技术信息的不可下载软件的临时使用权;提供用作支持数字钱包的电子金融平台的不可下载软件的临时使用权”服务未违反《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6类、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