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JOINT STOCK COMPANY "MANAGEMENT COMPANY "ORG"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803754号“Oil Resour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申标与第14463811号“海西艺术指数 ART MARKET INDEX OF HAIXI H 1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撤销申请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第35类服务因“中国不接受以零售和批发为目的的商标注册服务”被驳回,申请人已完成相关的服务内容的限定,已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未违反《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整体表达含义并不会使消费者对申请商标指定的商品和服务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和服务上完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具备作为商标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设计独特,经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4类、第45类指定商品、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商品限定完成文件及翻译件、申请人商标设计理念、举证商标的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处于撤销申请程序中,尚为有效商标。
2、申请商标经国际删减,现第35类复审服务不包含与零售和批发相关的服务。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服务来源,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所含文字“Oil”可译为“石油;原油;燃油;润滑油”等,使用在与“石油;原油;燃油;润滑油”无关的复审商品、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种类、服务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所含文字“ Resource”可译为“资源”,申请商标“Oil Resource及图”使用在全部复审商品、服务上,不易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在第35类指定到中国申请领土延伸保护的服务经国际删减后已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故申请商标已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所指应予驳回的情形。
另,引证商标最终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尚为有效商标,故不再暂缓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类、第35类复审商品、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