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0495609号“逗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逗包 80495609

阅读:167851 2025-06-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春田知韵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495609号“逗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我局在《商标驳回通知书》中引证的第35644562、35655911号“逗包DOUBAO及图”商标(以下合称引证商标)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

  申请人:北京春田知韵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495609号“逗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我局在《商标驳回通知书》中引证的第35644562、35655911号“逗包DOUBAO及图”商标(以下合称引证商标)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注册,且前述撤销决定已生效。

  我局复审认为,因各引证商标均已丧失在先权利,故二者与申请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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