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春田知韵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495609号“逗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我局在《商标驳回通知书》中引证的第35644562、35655911号“逗包DOUBAO及图”商标(以下合称引证商标)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注册,且前述撤销决定已生效。
我局复审认为,因各引证商标均已丧失在先权利,故二者与申请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