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历德基金会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80146522号“esmar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94407号商标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商标在伞、手杖商品上的删减申请经审查已予以核准,故已删减的伞、手杖商品不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皮包”等复审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686325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皮包;手提箱;手提袋;背包(帆布背包);公文包;文件公文包;非专用化妆包;信用卡夹;名片夹;钱包(钱夹);信用卡包;钱包;旅行用具(皮件);钥匙包;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人造革;皮革或皮革板制箱;仿皮革;仿皮包;帆布背包;运动包;(女式)钱包;零钱包;包装用皮袋(信封、小袋);行李牌”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