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1130450号“盼盼滋补堂PANPANZIBUTA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盼盼滋补堂PANPANZIBUTANG 81130450

阅读:22244 2025-06-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福建盼盼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迅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130450号“盼盼滋补堂PANPANZIBUT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盼盼”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

  申请人:福建盼盼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迅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130450号“盼盼滋补堂PANPANZIBUT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盼盼”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类似情况的商标已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盼盼”商标受保护记录、相关说明、照片、广告合同、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标识含“滋补”,作为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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