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077791号“Kingdee Galax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13640号、第5339842号、第74716118号、国际注册第9类第1752784号、第69768529号、第51740658号、国际注册第9类第1538936号、第69764313号、第64677891号、第18447590号、第28891911号、第8054331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审理。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突出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三在驳回复审决定中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上述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四处于我局驳回复审程序中。3、引证商标九在“计算机”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网络路由器”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该决定尚未生效。4、引证商标十二在“科学研究用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准备饮料用具有人工智能的类人机器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十一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十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四,与引证商标一、二的英文在字母构成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以上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以上引证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以上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四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不产生实质性影响,对申请人的暂缓请求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