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090814号“Kingdee Stella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39842号、第53796319号、第14213640号、第80732728号、第7742077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审理。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突出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四在注册阶段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故上述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二在“动画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该决定尚未生效。3、引证商标五处于我局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协商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五,与引证商标一、三的英文在字母构成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以上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以上引证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以上引证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二、五的状态对本案结果不产生实质影响,本案不等待上述商标权利状态确定。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