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厦门市世骄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泉州市闽诚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漳州市早丰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厦门市世骄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漳州市早丰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5期《商标公告》第67957172号“金饱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饱银”指定用于第30类“咖啡;茶;米果(膨化食品)”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金饱银”与闽台地区特色小吃名称“金包银”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被异议商标如予核准注册,易导致公众对其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957172号“金饱银”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