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云南天下财富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云南天下财富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5期《商标公告》第66581043号“JUEWEIYABO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JUEWEIYABO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0类“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调味品、除香精油外的饮料用调味品”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95912号、第6503266号、第7710164号“绝味”商标,第15929935号“绝味鸭脖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板鸭、死家禽、猪肉食品”、第30类“咖啡、茶、冰茶”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710158号“JUEWEI”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调味品、咖啡、茶”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调味品、除香精油外的饮料用调味品”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调味品、除香精油外的饮料用调味品”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其在先注册并使用在第29类“板鸭、豆腐制品、鱼制食品”商品上的第4595912号“绝味”商标通过长期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呼叫相近,已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摹仿,其指定使用的“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商品与异议人该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在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亦具有较强关联,如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商品上,易误导相关公众并可能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581043号“JUEWEIYABO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