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联合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龙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倍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龙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5期《商标公告》第69265480号“华润明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华润明及图”指定使用在第44类“美容服务、康复中心”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52169号“华润”商标、第3346087号“华润及图”商标、第22223083号“华润通”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4类“医疗按摩、医疗辅助”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其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的复制和摹仿,但鉴于本案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损害其在先字号权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265480号“华润明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