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粤澳商标版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鼎盛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鼎盛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5期《商标公告》第67713595号“DR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R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0类“办公家具;家具;软垫”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58940号“慕思 DE RUCCI DR”、第6947076号“DR”、第61708180号“慕思凯奇 DR DE RUCCIKAGE”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的“家具;软垫”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表现形式、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家具(软体床)”商品上的“慕思dRde RUCCI”商标虽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未构成近似,因此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损害异议人的合法利益,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713595号“DR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