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3933110号“凸初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凸初棉 63933110

阅读:82711 2025-06-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河南舒莱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知一智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利迪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8月23日对第63933110号“凸初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24107711号“凸凸棉”商标、第30973190号“凸凸棉”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

  申请人:河南舒莱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知一智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利迪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8月23日对第63933110号“凸初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24107711号“凸凸棉”商标、第30973190号“凸凸棉”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于同一行业,存在其他关系,明知申请人“凸凸棉”商标的存在仍恶意注册争议商标。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凸凸棉”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具有恶意,无真实使用目的,抄袭他人在先知名品牌,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形式):

  1、申请人引证商标信息;

  2、关于“舒莱Shulai及图”商标的商标驰字[2012]198号批复文件;

  3、申请人及其商标所获荣誉;

  4、申请人公益事业情况;

  5、关于申请人“舒莱”品牌的部分证明文件;

  6、申请人关联公司证明文件;

  7—12、关于“凸凸棉”品牌的经销合同及发票、授权合同、宣传视频、广告合同及发票、媒体报道、推广图片及视频、产品图片;

  13、相关裁定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04月12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10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卫生护垫”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为申请人,核定使用在第5类“卫生巾”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贴剂;驱昆虫剂;医用敷料;宠物尿布”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卫生护垫”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卫生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凸初棉”与引证商标一、二“凸凸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本案中,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具有《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本案中,鉴于我局已认定争议商标在除“贴剂;驱昆虫剂;医用敷料;宠物尿布”以外的商品上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故以下仅针对争议商标在“贴剂;驱昆虫剂;医用敷料;宠物尿布”商品上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评述。

  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主要涉及“卫生巾”商品,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凸凸棉”商标使用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贴剂”等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具有一定影响。故,我局对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上述规定的主张不予支持。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本案中,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本身及其构成要素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或者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会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我局对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上述规定的主张不予支持。

  五、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该规定之情形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贴剂;驱昆虫剂;医用敷料;宠物尿布”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4日

本文《关于第63933110号“凸初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凸初棉 6393311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54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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