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城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珠江新城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529482号“花小吉 ua xiao j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40052568号、第4548231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
2、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撤销“茶”等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见第1870期《商标撤销公告》)。
3、引证商标二在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审查中被撤销,现已失效(见第1915期商标撤销公告),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不属于类似商品,二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