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高春玲
异议人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高春玲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7期《商标公告》第68368332号“索兰亚”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索兰亚”指定使用在第20类“橱柜、塑料水管阀”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61206号“索菲亚”商标、第25034532号“索菲亚及图”商标、第37650643号“SUOFEIYA”商标、第19433190号“定制家·索菲亚”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橱柜”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家具”商品上的“索菲亚”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文字构成具有一定区别,二者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亦有不同,应不会造成异议人商号权的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368332号“索兰亚”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