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APPGWGG 70573514

阅读:59123 2024-03-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泽方誉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潮州市潮安区金禅瓷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潮州市潮安区金禅瓷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3期《商标公告》第70573514号“APPGWG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

  异议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泽方誉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潮州市潮安区金禅瓷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潮州市潮安区金禅瓷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3期《商标公告》第70573514号“APPGWG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PPGWGG”指定使用于第11类“压力水箱;龙头;坐便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54310号、第1388533号、第12862498号“ARROW”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1类“水管龙头;进水装置;地漏”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虽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一般消费者能够区分二者,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座便器、洗澡盆”商品上的“ARROW”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为公众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文字构成尚有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573514号“APPGWGG”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APPGWGG 7057351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5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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