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大发现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大发现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深圳市正青春电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5期《商标公告》第68865102号“MAXFIND”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AXFIND”指定使用在第28类“玩具运载工具用轮子、电动滑板车(玩具)”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634144号、第46297499号“FIND”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8类“锻炼身体器械、射箭用器具”、“魔术器械、视频游戏机”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865102号“MAXFIND”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