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巨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795460号“JDBOAR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495446号“JD+”商标、第14216119号“JDBOX”商标、第17591105号“JD”商标、第14152193号“JD+”商标、第12503668号“京东 JD.COM”商标、第12283180号“京东 JD.COM”商标、第12526983号“京东 JD.COM”商标、第13202761号“商务舱 JD BUSINESS CLASS”商标、第14487690号“JD.COM”商标、第18174374A号“JD”商标、第18467502号“JD+”商标、第22554662号“JD”商标、第22489384号“京东 JD.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处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交互式触屏终端、教学投影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十三核定使用的交互式触屏终端、照相机(摄影)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十三均包含显著识别部分“JD”。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十三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鉴于引证商标三的权利状态对本案审理结论不会产生实质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