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慕乐网络科技(大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博盛利(北京)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484973号“MLAB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955109号“MLAB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异议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安排和组织教育会议;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与第17199453号“M·LA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异议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不予注册,该不予注册决定书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安排和组织教育会议;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安排和组织教育会议;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