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中粮我买网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宁夏灵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粮我买网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宁夏灵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5期《商标公告》第68080965号“灵鲜庄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灵鲜庄园”指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527016号“凌鲜”商标、第60000063号“凌鲜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番茄汁(饮料)”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异议人对此提供的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080965号“灵鲜庄园”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