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EBERSPÄCHER CLIMATE CONTROL SYSTEMS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83674号“TRIMLI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176029号、第5466784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将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提出关于申请商标在第11类商品上的限定申请。经限定后,申请商标在1107和1108群组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类似商品。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WIPO限定核准信息等。
经复审查明:在驳回复审期间,申请人向WIPO提起国际删减申请,将申请商标在第11类上的商品限定为“空气调节设备、空气调节装置、通风装置、通风设备、曝气装置、曝气设备、空气净化装置、空气净化设备,上述商品均用于运载工具、运载工具用拖车、移动机械和移动机械拖车;冷却装置、冷却设备、除霜装置、除霜设备,上述商品均用于运载工具、运载工具用拖车、移动机械和移动机械拖车;上述所有商品的零部件,即空气过滤器、空气过滤器支架、灰尘过滤器、灰尘过滤器支架、排气扇、通风口、空气喷嘴、空气出口、阀门、气阀、泄压阀;上述所有商品的零部件,即管子、通风导管;上述所有商品的零部件,即格栅、薄板格栅、通风格栅、空气格栅、通风口罩、空气喷嘴罩、空气出口罩、带活动薄板的可旋转格栅;用于运载工具、运载工具用拖车、移动机械和移动机械拖车的供暖装置;用于运载工具、运载工具用拖车、移动机械和移动机械拖车的加热装置;上述供暖装置和加热装置的零部件,即空气过滤器;上述供暖装置和加热装置的零部件,即空气过滤器支架;上述供暖装置和加热装置的零部件,即灰尘过滤器;上述供暖装置和加热装置的零部件,即灰尘过滤器支架;上述供暖装置和加热装置的零部件,即排气扇;上述供暖装置和加热装置的零部件,即通风口;上述供暖装置和加热装置的零部件,即空气喷嘴;上述供暖装置和加热装置的零部件,即空气出口;上述供暖装置和加热装置的零部件,即阀门;上述供暖装置和加热装置的零部件,即气阀;上述供暖装置和加热装置的零部件,即泄压阀;上述供暖装置和加热装置的零部件,即管子;上述供暖装置和加热装置的零部件,即通风导管;上述供暖装置和加热装置的零部件,即格栅;上述供暖装置和加热装置的零部件,即薄片格栅;上述供暖装置和加热装置的零部件,即通风格栅;上述供暖装置和加热装置的零部件,即空气格栅;上述供暖装置和加热装置的零部件,即通风口盖;上述供暖装置和加热装置的零部件,即空气喷嘴盖;上述供暖装置和加热装置的零部件,即出风口盖;上述供暖装置和加热装置的零部件,即带可移动薄片的可旋转格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排序等方面相近,首尾字母相同,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调节设备、空气调节装置、通风装置、通风设备、曝气装置、曝气设备、空气净化装置、空气净化设备,上述商品均用于运载工具、运载工具用拖车、移动机械和移动机械拖车;冷却装置、冷却设备、除霜装置、除霜设备,上述商品均用于运载工具、运载工具用拖车、移动机械和移动机械拖车;上述所有商品的零部件,即空气过滤器、空气过滤器支架、灰尘过滤器、灰尘过滤器支架、排气扇、通风口、空气喷嘴、空气出口、阀门、气阀、泄压阀;上述所有商品的零部件,即管子、通风导管;上述所有商品的零部件,即格栅、薄板格栅、通风格栅、空气格栅、通风口罩、空气喷嘴罩、空气出口罩、带活动薄板的可旋转格栅”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商品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空气调节设备、空气调节装置、通风装置、通风设备、曝气装置、曝气设备、空气净化装置、空气净化设备,上述商品均用于运载工具、运载工具用拖车、移动机械和移动机械拖车;冷却装置、冷却设备、除霜装置、除霜设备,上述商品均用于运载工具、运载工具用拖车、移动机械和移动机械拖车;上述所有商品的零部件,即空气过滤器、空气过滤器支架、灰尘过滤器、灰尘过滤器支架、排气扇、通风口、空气喷嘴、空气出口、阀门、气阀、泄压阀;上述所有商品的零部件,即管子、通风导管;上述所有商品的零部件,即格栅、薄板格栅、通风格栅、空气格栅、通风口罩、空气喷嘴罩、空气出口罩、带活动薄板的可旋转格栅”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