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1897382号“奇珍豆美仁”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奇珍豆美仁 71897382

阅读:88252 2025-06-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云南亘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辰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云南万农高科种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财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8月29日对第71897382号“奇珍豆美仁”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1636194号“豆美仁”…

  申请人:云南亘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辰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云南万农高科种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财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8月29日对第71897382号“奇珍豆美仁”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1636194号“豆美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拥有较高知名度的引证商标的复制模仿,其注册会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三、被申请人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注册争议商标,主观上具有摹仿商标的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列举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包装图片、聊天记录截图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在不同类别注册商标,完全是出于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所独创,并未进行任何形式的复制和摹仿,且在市场使用过程中从未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件):荣誉证书、产品图片、业务合同等。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3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1类“谷(谷类)”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树木”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一条、第七条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在相应的实体条款中体现,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无效宣告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本案中,争议商标“奇珍豆美仁”完整包含引证商标“豆美仁”,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新鲜水果”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经使用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二、鉴于本案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已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进行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规定进行审理,亦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规制。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的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会对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风俗习惯等产生损害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属于上述情形,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四、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认可。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6日

本文《关于第71897382号“奇珍豆美仁”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奇珍豆美仁 7189738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53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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