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0942468号“GZ SAINMATE SINCE 2012”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GZ SAINMATE SINCE 2012 50942468

阅读:140927 2025-06-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珠海三麦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顶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8月29日对第50942468号“GZ SAINMATE SINCE 2012”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持有的“三麦”、“SUN-MATE”商标具有…

  申请人:珠海三麦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顶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8月29日对第50942468号“GZ SAINMATE SINCE 2012”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持有的“三麦”、“SUN-MATE”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9799489号“SUN-MATE”商标、第49816474号“三麦SUN-MATE”商标、第16003814号“三麥SUN-MATE”商标、第16003788号“三麥SUN-MATE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具有摹仿、抄袭申请人知名商标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件):申请人官网简介;在先判决、裁定书;“SUN-MATE”知名度相关证明;申请人参展照片、合同及相关报道;申请人部分报价合同、纳税证明、报关单、销售发票等公证书复印件;申请人获奖荣誉证明;被申请人工商信息、商标列表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广州三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9月21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11类“冷藏展示柜”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3年12月13日经我局核准,将名义变更为广东顶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四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或之后,在第11类“烤炉”等商品上初步审定,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在相应的实体条款中体现,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无效宣告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申请之日,尚未初步审定,但申请在先,故对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本案中,争议商标的显著识读英文“GZ SAINMATE”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显著识读英文“SUN-MATE”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效果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冷藏展示柜”等全部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冷冻设备和装置”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审理。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认可。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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