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雨果博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泰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谢作相
申请人于2024年08月29日对第70795330号“HB-HMAMB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HUGO BOSS”系列商标在中国经营使用30多年,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取得极高知名度。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国际注册第1142702号“HB HUGO BOSS”商标、第253481号“HUGO BOSS”商标、第949338号“HUGO BOSS”商标、国际注册第702475号“BHB”商标(25类,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行业者,理应知晓申请人及“HB”商标,其申请多件极具混淆性的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件):“HUGO BOSS”品牌专卖店列表;雨果博斯(上海)商贸有限公司2013年度审计报告;官网在线商店网页;品牌活动照片和广告;媒体报道资料;产品照片;在先裁决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4年8月14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四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领土延伸至中国或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男装、女士以及儿童的服装用品”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均有所区别,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可以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认可。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