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三丽鸥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施露兰化妆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三丽鸥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施露兰化妆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0期《商标公告》第67915024号“MR BEAR'S DREAM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R BEAR'S DREAM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发液;沐浴露;清洁制剂;唇膏;儿童用化妆品;花露水;婴儿爽身粉;牙膏;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异议人提交的《草莓报》等杂志的节选及相关公证材料等证据,可以表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之前,异议人已创作发表了“MR BEAR'S DREAM及小熊图案”系列作品,并将其用于商业活动中。该系列小熊卡通图形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和一定审美意义,可认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异议人对其享有著作权。被异议商标图形与异议人“MR BEAR'S DREAM及小熊图案”系列作品在小熊表情神态、造型特征上区别细微,已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异议人亦未在本案中对被异议商标的创作来源作出解释。故我局认为,被异议人未经许可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915024号“MR BEAR'S DREAM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