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8365859号“GIACOBAZZ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GIACOBAZZI 78365859

阅读:135236 2025-07-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吉科巴齐和菲利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佰瑞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365859号“GIACOBAZZ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797768号“GIACOBAZZI”商标、第7…

  申请人:吉科巴齐和菲利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佰瑞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365859号“GIACOBAZZ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797768号“GIACOBAZZI”商标、第70315979号“GIACOBAZZ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予以维持,该裁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一现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处于异议程序中,但其审理结果不影响本案最终结论。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或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交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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