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金彪
委托代理人:菩勤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957634号“心里花开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44742号“心田花开 学校 细丝润心田 花开天地间及图”、第31166490号“心田花开 滋润心田 只待花开及图”、第31183316号“心田花开及图”、第36238849号“心田花开在线”、第36245666号“心田花开及图”、第51066923号“心田花开 学语文·到心田花开及图”、第51069267号“心田花开及图”、第52370274号“心田花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经具备了商标应有的区分性。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文字构成及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若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