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瑞尔光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市新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091772号“Re 瑞尔新焦点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240694号“REAL 瑞尔及图”商标、第44704634号“瑞尔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大量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多件“瑞尔新焦点”商标。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信息、“焦点”词语在百度百科的解释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决定在“组织商品交易会;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公共关系咨询;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服务上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研究”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研究”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原则,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研究”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