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尧军辉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金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719435号“TGS Gem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064064号“TGS GEM”商标、第11337797号“泰像银 T·G·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源自申请人在美国已注册的商标。申请人在申请注册的商品项目上使用申请商标品牌已有较长时间,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营业执照、相关商标信息、类似情形案例、产品及包装图片、宣传彩页、相关销售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经我局审理决定在“首饰盒;首饰包;手表”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在其余商品予以维持,撤销决定已生效。
2、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镯(首饰);首饰用小饰物;链(首饰);项链(首饰);贵金属制丝线(首饰);珠宝首饰;盒式项链坠;珍珠(珠宝);半宝石;宝石;尖晶石(宝石);人造珠宝;戒指(首饰);耳环;首饰用扣钩;首饰配件;玉雕艺术品;银制工艺品;玉雕首饰;景泰蓝工艺品;磁性项链”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链(首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手镯(首饰);首饰用小饰物;链(首饰);项链(首饰);贵金属制丝线(首饰);珠宝首饰;盒式项链坠;珍珠(珠宝);半宝石;宝石;尖晶石(宝石);人造珠宝;戒指(首饰);耳环;首饰用扣钩;首饰配件;玉雕艺术品;银制工艺品;玉雕首饰;景泰蓝工艺品;磁性项链”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原则,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手镯(首饰);首饰用小饰物;链(首饰);项链(首饰);贵金属制丝线(首饰);珠宝首饰;盒式项链坠;珍珠(珠宝);半宝石;宝石;尖晶石(宝石);人造珠宝;戒指(首饰);耳环;首饰用扣钩;首饰配件;玉雕艺术品;银制工艺品;玉雕首饰;景泰蓝工艺品;磁性项链”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