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襄阳食元道樽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朗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878962号“食元道 SHIYUAND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399140号、第70769240号、第66484349号、第6647438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的主要识别文字“食元道”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食缘道”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鱼制食品;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肉;鱼制食品;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蛋”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蛋”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蛋”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