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晟光电源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辽宁品时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332586号“CHGUANG及图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519626号“文三咚及图”商标、第49448585号“金赛特及图”商标、第41671351号“NLDSP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经过申请人长期以来的持续使用与宣传推广,申请商标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影响力,能够与申请人建立紧密稳定的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图形部分在构图特点、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非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原则,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