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立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标华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82341551号“融试达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04868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视觉印象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