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春玖岱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正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福丽丝特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7月19日对第69897385号“RE JEUNESS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第1903484号“ReJeu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注册及使用在先,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美容院;化妆师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化妆品”等商品存在着紧密联系,双方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商标的抢注。三、被申请人注册商标近百件,多件与他人已使用并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商标标识近似。被申请人明显缺乏使用意图。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信息;商标使用授权书;国内销售店家照片;相关发票;百度搜索结果;被申请人商标统计信息;在先异议决定;被申请人的代理公司信息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系“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市场的经营企业,是“丽珍妮丝”、“Rejeunesse”等品牌商标的真正持有人。争议商标为答辩人依据自身事业发展需要所原创的臆造词,并非对申请人商标的摹仿、抄袭,未侵犯申请人在先权利。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已进行了宣传推广和商业使用,争议商标已和被申请人已经建立了直接的商业联系。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与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简介;商标注册证明(韩国、俄罗斯、中国);线上销售页面;展会推广证据;社交网络推广证据;品牌产品认证;进出口申报证书、采购单及发票;产品手册及外观设计图等。
我局将上述理由及证据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4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医疗护理;饮食营养指导”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护肤乳”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本案申请人有效在先权利。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护理”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服务或类似商品,双方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其商标使用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护理”等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并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不正当手段”系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被申请人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尚不充分,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