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格洛联营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开心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温州市鹿城区悦森电子商务商行
申请人于2024年07月19日对第59833122号“凯哲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并非出于真实使用目的大量抄袭、摹仿他人商标,其注册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和“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恶意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易导致不特定公众误认,扰乱市场秩序,进而造成不良影响。二、申请人“BOY”品牌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第973732号图形商标、第13876321号“BOY及图”商标、第13876268号“BOY LONDON及图”商标、第29371174号图形商标、第15915524号“BOY及图”商标、第16288150号“BOY及图”商标、第28224166号“BOY LONDON及图”商标、第27180652号“BOY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注册信息;
2、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等恶意证据;
3、在先案例;
4、申请人企业公示信息;
5、“BOY”品牌介绍、门店统计表、销售发票、纳税证明、宣传材料、媒体报道、版权证书、受保护记录、保护名册等知名度证据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针织服装;童装;婴儿全套衣;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八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经图形化设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图形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致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争议商标标识本身不会产生有悖于社会公共利益或有违公序良俗等不良影响,因此,其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三、申请人还主张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本案适用《商标法》其他规定可保护申请人在先合法权益,不再适用上述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