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440731号“佳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170470号“梦佳 MONG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在水箱液面控制阀商品上的注册,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第1919901号“梦佳卫浴MONG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在供水设备商品上的注册,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壁炉(家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