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1098161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图形 61098161

阅读:139329 2025-07-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揭阳市信意美塑胶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7月19日对第610981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制作的动画片《PAW PATROL》(汪汪队立大功)自2014年期在爱奇艺、腾讯等知名视频网站具有…

  申请人: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揭阳市信意美塑胶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7月19日对第610981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制作的动画片《PAW PATROL》(汪汪队立大功)自2014年期在爱奇艺、腾讯等知名视频网站具有播放,“阿奇(Chase)”是该动画剧中的主角之一,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图形与申请人美术作品“阿奇(Chase)”构成实质性近似,侵犯申请人在先著作权,亦侵犯申请人子线知名动画形象所享有的在先商品化权利。2、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抄袭复制他人知名品牌及动画形象的恶意,意图通过不正当利用他人在先商誉,欺骗和误导相关公证,挤占他人的市场和商机,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悖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PAW PATROL》(汪汪队立大功)动画剧简介、权利声明、授权合同、代理商授权合同及翻译、视频网站播放页面;

  2、申请人天猫及京东旗舰店截图、媒体报道、百度百科介绍、作品登记证书;

  3、在先决定;

  4、被申请人商标列表等恶意证据;

  5、其他在案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决定于2023年7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高筒橡胶套鞋;凉鞋;鞋;鞋(脚上的穿着物);鞋垫;运动鞋;运动靴;足球鞋;雨鞋;拖鞋”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2年6月27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国作登字-2019-F-00752349《作品登记证书》上载明:登记日期为2019年4月22日,作品名称为“Paw Patrol Cartoon Characters”,作品类型为美术作品,作品创作完成日期为2012年12月31日,首次发表时间为2013年8月12日,作者和著作权人均为本案申请人。上述《作品登记证书》中国作品九“Group poses”是申请人在本案中主张在先著作权的美术作品。

  3、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齐鲁晚报》、《嘉兴日报》、《南湖晚报》、《中外玩具制造》等杂志、期刊及乐视网、爱奇艺等视频媒体对《汪汪队立大功》动画片及玩具等产品进行了宣传报道。

  上述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该条款所指的“在先权利”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著作权。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2、3可知,申请人对涉案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在案证据显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多家媒体在先已对申请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予以宣传报道,被申请人具有接触该美术作品的可能性,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等方面构成实质性近似。被申请人在未经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PAW PATROL》(汪汪队立大功)角色商品化权益范围已经涵盖到了第25类鞋类商品上,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商品化权。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因本案适用《商标法》其他规定可保护申请人在先合法权益,不再适用上述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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