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6811659号“美稼新”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美稼新 66811659

阅读:120592 2025-07-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美盛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湖北楚兴肥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7月29日对第66811659号“美稼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是世界知名的肥料供应商,在农资领域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申请人:美盛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湖北楚兴肥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7月29日对第66811659号“美稼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是世界知名的肥料供应商,在农资领域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的“美盛”及“稼镁”、“稼美佳”商标在行业内知名度极高。争议商标与第5360570号“稼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9974831号“稼美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了105件商标,超出正常经营需求,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具有囤积商标之嫌,且存在攀附他人知名商标的恶意,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商标注册清单等恶意证据;

  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行业排名、荣誉证书、公益活动照片、广告宣传合同及发票、销售合同及发票、维权报道材料等知名度证据;

  3、相关判决、裁定、决定等其他在案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出于善意注册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理由均不成立,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出了质证意见,与其在无效宣告申请书中所述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决定于2023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氨;易燃制剂(发动机燃料用化学添加剂);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农业化学品;植物生长调节剂;水果催熟用激素;酸;水软化剂;生物化学催化剂;肥料;工业用粘合剂和胶水”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3年2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二早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肥料等商品上,现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农业化学品;肥料;植物生长调节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肥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氨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肥料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在案相关事实依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农业化学品;肥料;植物生长调节剂”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6日

本文《关于第66811659号“美稼新”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美稼新 6681165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47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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